(2010)杭萧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前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原告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茹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称:200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前身为浙江天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某某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并安装被告在萧山市北安置房工地的住宅变压式排气道,合同价款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2007年8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住宅排气道施某某装合同》一份,另供应被告萧山市北安置房三期一标项目的住宅排气道,合同价款按实结算。2007年12月12日,双方对上述两次合同业务的实际安装数量进行结算,确认2007年4月7日的合同价款为82170.4元,2007年8月28日的合同价款为98678.4元,合计价款180848.8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50000元,尚欠30848.8元未付。原告因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84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7年4月7日签订的施某某装合同及2007年12月12日签订的决算单各一份,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事实;2.2007年8月28日签订的住宅排气道施某某装合同及2007年12月12日签订的决算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4月7日,原告与浙江天华建设有限公司(2007年7月4日更名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某某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北拆迁安置房一期二标段项目提供变压式排气道产品并安装,工程款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清。2007年8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施某某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北拆迁安置房三期一标段项目提供变压式排气道产品并安装,工程款在施工完成后验收通过一次性付清。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就上述两项工程甲行决算,确认上述两项工程乙后于2007年6月20日、2007年12月1日竣工,经决算确认工程款分别为82170.4元和98678.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工程款30848.8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业经结算,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质证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工程款308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案件受理费杭州康居××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同意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