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台辖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台州市××××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司,台州市××××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司,住所地北京市××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上诉人中国建筑××(××)××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9)台路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债务纠纷或者不当得利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发生纠纷,而工程结算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工程履行完毕后的债务纠纷或者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台州市路桥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