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某某、林甲与赵某某、林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某某、林甲,赵某某,林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6号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乙。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林甲。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某某、林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奚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以温岭市亿嘉印刷包装厂的名义向原告定作各种型号的纸箱箱片。2009年3月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35500元,并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在2009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款。若被告不按时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三倍支付违约金。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又向原告定作了价值5055.06元的纸箱箱片。因温岭市亿嘉印刷包装厂没有工商登记注册,付款责任应当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经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报酬340555.06元及违约金(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三倍从200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支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报酬340555.06元。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二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付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09年3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35500元。3、送货单6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14日至5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报酬5055.06元。被告赵某某答辩称:欠原告报酬340555.06元是实。被告林甲答辩称:对被告赵某某的欠款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赵某某无异议,被告林甲认为不清楚。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报酬。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甲应当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林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报酬34055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被告赵某某、林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0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