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与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6959)。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丰镇黄墟街解放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殷龙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川,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73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法定代表人:毛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