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宝眼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宝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南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黄贤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天宝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工业园区塘河西路。法宝代表人:周兆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天宝眼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