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号原告:宁波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工业A区洪祥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臣,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施建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付货款和退还废料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力天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