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为与王金明、章桂英、周海均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王金明,章桂英,周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农民。被执行人王金明,男,农民。被执行人章桂英,女,农民。被执行人周海均,男,农民。王金龙为与王金明、章桂英、周海均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商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王金明赔偿王金龙医疗、误工费3000元,周海均赔偿628.41元;二.由王金明赔偿王金龙房屋、树木损失400元,章桂英赔偿100元,周海均赔偿50元。本案在执行中应执行回赔偿款4178.41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合计4308.41元,实际执行回赔偿款4200元,下欠赔偿款108.41元申请人王金龙明确表示放弃不再追偿,执行费50元由王金明承担。以上赔偿款及费用共计4200元已由王金龙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