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雪飞、蔡成毅与陈新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雪飞;蔡成毅;陈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0号原告:章雪飞,城北街道石粘路291号。原告:蔡成毅,城北街道石粘路291号。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辉,城北街道沧浦村A区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飞、蔡成毅与被告陈新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飞、蔡成毅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飞、蔡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章雪飞、蔡成毅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