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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旭光与袁炜锋、袁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光,袁炜锋,袁敏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78号原告:蔡旭光,住诸暨市枫桥镇永联村大乌坞23号。委托代理人:王永伟。被告:袁炜锋,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7号瑞和园24幢1单元402室。被告:袁敏佳,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健康路61弄21号。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旭光与被告袁炜锋、被告袁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蔡旭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原告蔡旭光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