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智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某某、许某某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