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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安民二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龙宜与东台市华羽农副产品经营部、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宜,东台市华羽农副产品经营部,王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安民二初字第1148号原告朱龙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肖云祥,职工。被告东台市华羽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跃进桥西。负责人王文华,投资人。被告王文华,东台市华羽农副产品经营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卢基龙,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两被告委托)。委托代理人张以亮,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两被告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宜与被告东台市华羽农副产品经营部、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朱龙宜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周汝云人民陪审员  韩良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立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