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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海奇与张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奇,张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吴海奇(又名吴海琪),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密杏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华(曾用名张苗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环东村环东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奇与被告张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奇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海奇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