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海奇与张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奇,张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吴海奇(又名吴海琪),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密杏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华(曾用名张苗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环东村环东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奇与被告张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奇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海奇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