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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世芳与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郑先发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芳,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郑先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徐世芳。委托代理人:周胜发。被告: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郑先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芳诉被告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郑先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芳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郑先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芳撤回对被告杭州众恒运输有限公司、郑先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芳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