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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春民与金厚福、金金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民,金厚福,金金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50号原告杨春民,农民,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8组。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厚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新村b10幢。被告金金英,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新村b10幢。委托代理人汪任川,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民诉被告金厚福、金金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民于2010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春民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