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仕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仕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宁波××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门镇小路下村。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仕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是原告送货到被告住所地的、合同履行地在被告处,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自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购销合同(代提货单)及销售送货单共42份,购销合同(代提货单)及销售送货单第二点均约定“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单位,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生产连接线并送货给被告,对购销合同(代提货单)及销售送货单被告并未否认。购销合同(代提货单)及销售送货单上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春桂审判员 王元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0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