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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2160号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乡沈冠村。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沈××、李×。被告:浙江××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楼。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9元,减半收取378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20元,合计6504.50元,由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审 判 员 王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汤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