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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利群与陈韩英、杨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群,陈韩英,杨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利群,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村麻车倪3组1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金永,工作人员。被告陈韩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视北村宜仁202号。被告杨建勇,住诸暨市阮市镇视北村宜仁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群与被告陈韩英、杨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群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群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依法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陈利群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