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军杰与蔡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杰,蔡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杨军杰,州西路388号。委托代理人唐肖琴,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杰诉被告蔡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杰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军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