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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金标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标,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茂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戴金标,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镇西泽村5队。被告:胡雪良,,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西扆山101号。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被告:浙江茂兴进出口有限公司1)。住所地:湖州市东林商城402室。法定代表人:黄潮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标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茂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33元,减半收取35,2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0,2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