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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仰棚与林武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仰棚,林武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22号原告:黄仰棚,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527号。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武潔(又名林武吉),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麻步镇新河东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仰棚诉被告林武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仰棚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仰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黄仰棚负担。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