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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方甲。申请人方甲要求宣告方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甲申请称:被申请人方乙系申请人之子。2004年12月11日下午16时30分,方乙尚在家中,但12日上午7时,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方乙已不在家中,遂多方寻找并于当日向武义县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方乙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其死亡。经查,方乙,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系申请人方甲之子。于2004年12月11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方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乙下落不明已五年多,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经一年的公告期满,被申请人方乙仍无音讯,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其父方甲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陶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