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金马鞋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利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马鞋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金利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青岛金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716号。法定代表人刘顺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隋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金利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法定代表人刘训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军、于永龙,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金马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利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金马��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婧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