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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与舟山剑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剑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8号原告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繁强路**。法定代表人虞银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智勇,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江磊,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剑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法定代表人傅高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剑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