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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0)汉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某于2010年1月8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姚某办理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40栋3单元3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直200579166;权证编号:01316068)由原告姚某和被告朱某各享有50%的所有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将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40栋3单元301号的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直200579166;权证编码:01316068)由姚某和朱某各享有50%的所有权。并将以上房屋的50%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50%过户到姚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齐贵元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