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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樊美娟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美娟,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樊美娟。委托代理人:沈水元。被告:胡雪良。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7573-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美娟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