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高国泉、王建英与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泉,王建英,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国泉。原告:王建英。委托代理人:魏德祥。委托代理人:胡增冬。被告: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泉、王建英诉被告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泉、王建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泉、王建英撤回对被告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依法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