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某某、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53号原告龙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原告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所在单位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2008年11月6日,原告在保险期内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0000元、医疗费6006元。本院认为,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07年12月4日签订的保险单中,对争议处理方式作出约定,约定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萌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