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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求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求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7号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军。委托代理人:朱亚元、何一。被告:嘉兴市求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求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2元,减半收取6211元,诉讼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