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洪来与李传伦、李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来,李传伦,李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63号原告:李洪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09217379,住本县龙港镇洪口路459号。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伦,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317396,住本县龙港镇李家洋村145号。被告:李其山,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5177358,住本县龙港镇李家洋村5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来与被告李传伦、李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来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洪来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时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