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徐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65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英独任审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于2009年10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1月25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分文未还。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朱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1月25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分文未还。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的借贷行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徐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确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对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徐某某应归还原告章某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指定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