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天良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张浩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张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良,男,生于1977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小平,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浩强,男,生于1977年4月13日,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刘天良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张浩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0)陇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天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已缴纳案件执行款48162.30元,张浩强已缴纳案件执行款2756元及案件受理费1074元,已发还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天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