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爬山琥电机电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爬山琥电机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33号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戚金松,董事长。被告常州市爬山琥电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芙蓉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爬山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