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兰妹、姚静与姚静、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妹,姚静,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郑兰妹,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桥儿头石榴12幢4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琴、唐建刚,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静,城区幸福公寓a幢503室。被告李勇,城区幸福公寓a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妹与被告姚静、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兰妹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