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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兰妹、姚静与姚静、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妹,姚静,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郑兰妹,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桥儿头石榴12幢4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琴、唐建刚,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静,城区幸福公寓a幢503室。被告李勇,城区幸福公寓a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妹与被告姚静、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兰妹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