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29号原告:陈春华,,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局弄39号。委托代理人:沈水元,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307号。被告:胡雪良,,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西扆山101号。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华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