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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古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尚伟利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尚伟利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古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伟利,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伟利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伟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伟利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的一非法采矿点打工时,以1850元人民币向一四川籍矿工(身份不详)购买85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尚伟利先使用2张假币到商店买东西,未得逞。于是,尚伟利就将剩余的8300元假币存放于其古交市仁义街的租房里。一直到了2008年8月,尚伟利在打扫家时发现假币受潮,就将该8300元假币用纸包好交给在古交市仁义街开旅店的冯某保管。2009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在冯某的旅店内将持有假币的尚伟利抓获,并追缴假币830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尚伟利的户籍证明;2、扣押清单;3、假币照片;4、没收假币凭证;5、被告人尚伟利的供述;6、白某、冯某、薛小利的证言;7、现场勘查笔录;8、假币鉴定书;9、辨认笔录;10、薛小利的举报材料;11、抓获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伟利非法持有假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伟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五六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尚伟利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的一非法采矿点打工时,以1850元的价格向一四川籍矿工(身份不详)购买了85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准备自己花。后尚伟利先拿了2张假币到商店买东西,但花了几次均未花出去,尚伟利便将两张假币撕掉了。尚伟利将剩余的8300元假币存放在古交市仁义街的出租房里。后尚伟利发现假币受潮,就将8300元假币用纸包好,于2009年9月10日左右,将假币交给在古交市仁义街开旅店的冯某保管。2009年9月13日,薛小利从白某处得知尚伟利要出售假币时,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薛小利的带领下,在古交市仁义街冯某旅馆将尚伟利抓获,并当场扣押一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83张。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尚伟利的供述:2007年农历五六月份的时候,我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的一非法采矿点打工时,以1850元的价格向一四川籍矿工(身份不详)购买了85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准备自己花。后我先拿了2张假币到商店买东西,但花了几次都花不出去,我就将两张假币撕掉了。我就将剩余的8300元假币存放在古交市仁义街的出租房里。到了2008年8月,我在打扫家时发现假币受潮。我就将8300元假币用纸包好,交给在古交市仁义街开旅店的冯某保管。2009年9月14日,白某和我说有人要买我的假币,我说可以。白某就去联系买主。9月15日晚上,白某说买主上古交了,我就从冯某处拿上假币交给买主看,那几个来买假币的人便将我抓住了。2、冯某的证言:200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尚伟利交给我一叠用报纸包裹的“人民币”,让我保管几天,用的时候再找我拿。我就答应了。2009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尚伟利给我打电话说要拿钱,我就把钱给了他。3、薛小利的证言:2009年9月13日上午,我得知白某的一个朋友有假币要卖。白某问我要不要,我当时就假装同意购买。但白某的朋友说必须在古交交易,最后我们商定于9月15日晚在古交交易。所以我就来报案了。4、白某的证言:2009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薛小利和我说,有人要买假币。我就在电话上问尚伟利有没有假币,他说有了。2009年9月15日晚上20时许,薛小利给了我200元的租车钱让我到古交拿假币。我到了古交找见尚伟利。尚伟利说不见钱就不要谈。然后我就给薛小利打电话让他来古交。两个小时后,薛小利到了古交,我们见了面。我领上他找见尚伟利,把他们相互介绍了一下,他们就进了旅馆的房间。我在外面等他们。后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09年9月13日接到薛小利的举报称,白某的朋友有8000余元的假币。2009年9月16日,公安干警在薛小利的带领下,在古交市仁义街冯某的旅馆,将在该旅馆内的白某和持有假币的尚伟利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尚伟利持有的假币8300元。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向尚伟利扣押83张一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7、假币照片,证实假币的特征。8、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从尚伟利处扣押的83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为机制假币。9、假币没收凭证,证实83张一百元假人民币已被人行太原支行收缴。10、尚伟利的户籍证明,证实尚伟利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1、辨认笔录,证实尚伟利经顾同村的罗红章辨认,尚伟利是顾屯村人,名叫尚艳军、大名叫尚伟利。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伟利持有伪造的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伟利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