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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瑛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王瑛)。被告:胡雪良。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7573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瑛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