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舒某某、舒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因涉离婚纠纷与黄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9号申请人:舒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舒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因涉离婚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所有的“浙象渔43036号”渔船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浙象渔43036号”钢制渔船一艘,保全价值为人民币7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