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单位职工与金琳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琳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128号。负责人章明广。委托代理人王兴余,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陆婷,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金琳霖,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横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金琳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审 判 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