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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余国西与李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西,李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6号原告:余国西。被告:李三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88号。代表人:章立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西诉被告李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三保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