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董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1年1月26日以为孩子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