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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高伟峰、宋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高伟峰,宋英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侯金烨。被告:高伟峰。被告: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高伟峰、宋英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峰、宋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伟峰、宋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