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浙绍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潘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