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伯庆、XX与XX、周德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伯庆,XX,周德求,徐意范,金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徐伯庆。场13幢a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807190618。委托代理人:宋世红,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608020426。被告:周德求。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651010571。被告:徐意范。巷14号,现住:湖州市都市家园122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406232545。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金士英。舍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505318805。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伯庆与被告XX、周德求、徐意范、金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伯庆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伯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诉讼费2820元,由徐伯庆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