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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