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