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40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原告罗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起诉称:2002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在被告家生活了三个月左右,因怀孕回到娘家居住,自此再未回到父母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抚养女儿到三岁时,由被告接去抚养至今。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徐某答辩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犯了重婚罪。双方结婚化费、被告看病治疗损失15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这些费用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后,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