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52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翁×。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邓××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0年1月2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