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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章民峰与施美兰、徐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民峰,施美兰,徐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章民峰,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乾兴社区城南95号401室。委托代理人车才洪,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分所。被告施美兰,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桃源社区3组藏兵山44号。被告徐利文,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苕溪村12组小涧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民峰诉被告施美兰、徐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以两被告已归还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交纳199元,由原告章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