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陶根海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海,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陶根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建伟。被告王凯。原告陶根海为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根海诉称,被告王凯因做生意需要在2007年7月17日与2007年8月7日分别向原告陶根海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与265000元,并约定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200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时双方约定如逾期归还,则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然时至今日,被告未能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被告王凯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款协议及收条各两份,以证明被告王凯向原告陶根海借款人民币315000元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07年8月17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借款人违反约定,未按时归还借款或将借款另作他用,则借款人应另行赔偿出借人违约金一万元,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7年7月18日,被告王凯收到现金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07年8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王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5000元,于200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借款人违反约定,未按时归还借款或将借款另作他用,则借款人应另行赔偿出借人违约金一万元,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王凯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陶根海人民币借款贰拾陆万伍仟元整”。本院认为,原告陶根海与被告王凯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王凯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315000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15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间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该约定违约金截至目前已明显低于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进行调整,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利息损失,原告诉请中其余部分利息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应归还给原告陶根海借款人民币3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王凯应支付给原告陶根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50000元自200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265000元自200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陶根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