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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欧景城华庭小区的开发商,被告为该小区S1栋B座9单元803号房的业主。原告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部分车位以长租形式出租给业主,并对这部分已长租出去的车位安装了车位锁,这一做法引起部分业主不满。2009年3月22日上午11时许,部分业主聚集在地下停车场,将安装的车位锁损毁。原告起诉称系被告带领其他业主在停车场将车位锁损毁,并提供了两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录像。其中一张照片显示被告是与其他几个业主站立在停车场内,未有砸锁的动作。另外一张照片显示照片中的人用砖头在砸锁,但该照片仅拍到砸锁人的背面,无法看清砸锁人的相貌。原告提供的该段视频录像效果模糊,整段视频中也未显示被告有砸锁的行为。原告还申请了证人薛仁清、章映元、罗朝义出庭作证。三名证人均称看到被告有砸锁行为。三名证人为深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被告所在小区的物管工作。另查,被告承认2009年3月22日上午在停车场内,但对原告诉称的砸锁事实予以否认。再查,原告安装的车位锁型号为YCS-A700×158×80,事发当天共损毁了5个车位锁,价值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光盘、车位锁发票以及法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判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坏的车位锁,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做出了破坏车锁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照片和视频光盘不能证明上述内容。而原告申请的三名出庭作证的证人,为深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证人的陈述都可能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与事实不相符合,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材料费5000元、处理发生事宜的费用3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共13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欧景城华庭小区全体业主公开道歉。其理由为:2009年3月22日上午11:00许,被上诉人因对上诉人停车场实行固定车位管理办法不满,闯入停车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板砖等工具,将上诉人欧景城停车场停车位上的5个固定车位锁恶意砸毁,导致上诉人的财物被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被上诉人还说:”大不了砸烂车位锁赔钱就是”。当时,欧景城华庭小区现场有几十人围观,被上诉人还威胁上诉人工作人员、长租的业主”泼油漆、砸车”。愉园居委会、龙城街道办和新城派出所等政府部门,也派了工作人员到欧景城华庭小区现场维护秩序,并警示被上诉人应正当行使权利,不能有过激或不当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破坏正常公共生活秩序及其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引起多数业主的公愤。因此,被上诉人恶意破坏上诉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判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相应证据,照片和视屏光盘虽然效果有些模糊,但仔细辨认能够认定被上诉人的砸锁行为。上诉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一致确认看到了被上诉人的砸锁行为,且三名证人为深圳市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深圳市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管理,与上诉人属于不同的两个法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法院对证人证言应予采信。被上诉人杨某某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确实没有实施砸锁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杨某某砸毁车位锁造成其财产损失,提交了照片和视频光盘,但照片和视频光盘均未显示被上诉人杨某某具有砸车位锁的行为。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诉讼中申请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均为深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应当采信证人证言、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