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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雪明、段卫军与陆杭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明,段卫军,陆杭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张雪明,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硖石街道赵家漾路129号1幢304室。原告:段卫军,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33弄6号402室。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杭生,市长安镇新民街216号104室。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明、段卫军与被告陆杭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两原告追索被告投资款230000元及利息。现根据两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陆杭生所有的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新民街216号(3幢)104室及海宁市长安镇景华园13幢401室房屋两套(价值230000元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