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雪明、段卫军与陆杭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明,段卫军,陆杭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张雪明,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硖石街道赵家漾路129号1幢304室。原告:段卫军,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33弄6号402室。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杭生,市长安镇新民街216号104室。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明、段卫军与被告陆杭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两原告追索被告投资款230000元及利息。现根据两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陆杭生所有的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新民街216号(3幢)104室及海宁市长安镇景华园13幢401室房屋两套(价值230000元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